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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通知】关于评定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的通知

  各年级、各班: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补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6—2017年资助经费的通知》和《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7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2016-2017学年经过认定的生源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或定向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资助金评选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评定;

  二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评定;

  三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0%评定。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详细填写《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学院将评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公示三天

  3、学校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发放补助款。

 

  六、报送要求

  请各班于2016年9月27日16:30前将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送到博纳楼210。  

  

  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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